第一列

審查及撥付
審查及撥付
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符合回收程序,且非重複申請、非失竊車輛後,以電匯方式撥付獎勵金予申請者。但以書面申請者,得以支票撥付之。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,並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。

適用對象
限車主本人領取、車體完成回收、牌照已報廢或繳銷完成、符合申請年限「汽車車齡達10年以上(含10年),機車車齡達7年以上(含7年)」。
※ 匯款帳戶名稱須與監理機關登記相符,且姓名無罕用、異體字者。

若有任何網路申請操作問題或需要協助,請查詢常見問答,或撥打廢車回收獎勵金客服專線:
(02)2339-3251,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:上午8:30至下午5:30(午間不休息)。